各旗县区科技(工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内科监字〔20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本级科研信用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