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四五”期间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2-11-25 11:10  

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四五”期间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和《中共赤峰市委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方面,涉及政策的第一、第二条。对全市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有增量的,按20%给予后补助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平台载体的,通过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后,按上年度合同实付高校院所资金的30%予以补助;对企业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在本地实施并通过验收的,按照所获项目资金的10%给予奖励。

(二)推动平台建设方面,涉及政策的第三、第四条。引进建设区域性协同创新平台,对来我市共建区域性协同创新平台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经费支持;支持建设专业性创新平台,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奖励。

(三)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方面,涉及政策第五条。对首次获批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上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参照赤峰市企业上市挂牌相关奖励政策执行。

(四)推进孵化载体建设方面,涉及政策第六条。对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给予奖励;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孵化载体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金额奖励。

(五)引进创新人才方面,涉及政策第七条。对创新人才及团队来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参照《赤峰市人才引进若干政策(试行)》执行。

(六)强化本地创新资源方面,涉及政策第八条。鼓励本地高校、科研院所独立或者联合本地企业开展科研活动,按照所获项目财政资金支持部分给予经费奖励。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涉及政策第九、第十条。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在我市转化取得成效的,按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购买方奖励;对来我市转化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项目,鼓励旗县区政府和国有企业出台相应政策给予支持。

三、注意事项

旗县区要制定配套政策,建立联动投入机制,对涉及企业的奖励政策,企业所在旗县区按不低于市级奖励额度予以奖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项符合市级多项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