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营造公平公正良好有序的科技创新环境,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市科技局结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和我市科技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赤峰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明确了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各相关主体的职责分工、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结果运用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着力构建约束有力的科技监督新机制,开创科技监督工作新局面。
《工作规定》分为七章三十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管理工作监督、项目执行监督、结果运用与异议处理、条件保障、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工作规定》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监督主体、遵循原则。强调监督工作应贯穿项目组织实施各环节,应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资源配置规范性等内容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了市科技局、市直属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各监督主体的主要职责,构建了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项目监督体系。
第三章管理工作监督:明确了各级监督主体在项目全流程管理中应监督的事项内容,确保管理程序依法合规。
第四章项目执行监督:明确了监督工作主要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监督方式,对项目的监督频次、分类管理和检查方式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提升项目监督的规范性。
第五章结果运用与异议处理:明确了监督结果将在科研信用评价、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等方面发挥的重要参考作用,规范并明确了对监督结果异议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章条件保障:明确建立三级联络员制度,加强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经费保障、科技监督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保障力度。
第七章附则:说明了《工作规定》的解释权及有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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