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400011563466L/2026-00056 主题分类 科技
发布机构 文  号 赤科发〔2024〕16号
成文日期 2024-07-10 16:00:00 公文时效 5年

赤峰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0 16:00  

赤峰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39 号)精神,大力推动全市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赤峰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2022〕34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推动“科技兴蒙”行动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优秀高质量科研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科技创新机构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年度考核、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赤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组织重点实验室认定、评估、调整和撤销;

(四)培育、推荐申报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制度,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协调落实所需的相关条件;

(三)配合完成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重点实验室申报、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重点实验室提供人才团队、技术支撑、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等;

(二)选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三)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和考核工作,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做好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四)制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五)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广泛的交流合作,推动重点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

第三章 建设

第七条 围绕自治区和全市学科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认定一批市级重点实验室。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规模,构建“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重点实验室体系。原则上每个细分领域、研究方向认定不超过1家重点实验室,重点领域可适当增加数量。

第八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全市学科、产业发展要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区内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的地区特色,具备承担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以及结构合理、学风严谨、学术诚信、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实验室应与固定人员签订协议。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之和不少于3人。重点实验室主任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与其他市级重点实验室重复;

(三)已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400万元,数理和信息等基础学科领域申报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健全的管理运行制度,创新文化氛围良好。

(五)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运行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障建成后实验室的正常运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

(一)申报安排。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填报《赤峰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经所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筛选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二)组织评定。市科技局依据申报要求和条件提出建议,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考察。

(三)批复认定。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结果,按照优中选优、满足要求、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拟认定重点实验室名单,经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赤峰市×××(学科或领域)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及成果转化。申请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必须确定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第十一条 遴选服务区域发展能力强、能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科研任务、研究成果突出的重点实验室,列入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后备梯队。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对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鼓励实体化运行,支持具备条件的实验室注册为独立法人。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研、组织管理与团结协作能力,必须拥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高级职称博士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实验室主任任期不少于3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任期满后换届,换届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计划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名以上市内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45周岁以下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部人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任期不少于3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博士、研究生等研究人员。设立实验室专职秘书,条件具备的可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协助处理日常运行管理和对外联络等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定期发布开放课题和岗位,加强与本领域、本行业其他重点实验室的协同创新,推进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开放与共享,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3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应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等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变更名称、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等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创新发展需要,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和新建等方式对重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不断完善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1月底前填写上年度报告,由依托单位进行考核,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年度报告和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批复满3年的重点实验室须参加评估。重点考察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结合考评情况,确定“优秀”、“合格”、“整改”和“不合格”4个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推荐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给予1年整改期。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资格。

(一)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二)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 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 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五) 经整改、评估不合格的;

(六) 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七) 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八) 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赤科发〔2022〕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