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科技(工信和科技)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即日起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工作
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组织动员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2024年度已入库需重新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指导参评企业按照自治区科技厅文件要求(详见附件),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二、严格审核把关
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参评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重点核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和逻辑合理性,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对符合实地核查条件的企业(包括职工总数5人及以下的企业、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撤销入库编号记录等情况的企业以及首次参评企业等),开展实地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存档工作。
三、时限及材料要求
(一)企业申报期限。2025年6月30日至9月30日。
(二)审核推荐时限。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须于2025年7月30日、8月30日、9月20日前分别向市科技局报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进展,并于10月3日前完成所有批次申请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将正式推荐文及加盖企业公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PDF版及纸质版各1份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总结报送时限。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须于2025年12月5日前将年度评价工作总结报送市科技局。总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四)集中抽查工作。12月15日前,市科技局配合自治区科技厅,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优化服务监管机制。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工作机制,提升审核效率。主动公开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各类异议和投诉,完善常态化监督机制。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要及时上报市科技局提请自治区科技厅予以撤销登记。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加强与同级工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挖掘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评。要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作用,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确保完成年度培育目标。
(三)推动高企同步评价。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及本年度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中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企业,应同步组织完成评价入库工作。
联 系 人:牛洪金、刘冰
联系电话:0476-278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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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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