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三区”科技人才专项计划实施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的实施,提高“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成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科发〔2014〕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内科农字〔2023〕22号)以及有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的受援旗县区为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松山区。
第二条 科技人员选派对象是市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等单位中能够解决我市受援旗县区科技需求、愿意到基层从事科技服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现代农牧业、工业、服务业以及农村环保、信息化等行业科技人员。
第三条 选派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选派对象深入到受援旗县区,开展科技服务和农村牧区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和促进项目、资金、技术、成果等创新要素向受援旗县区聚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一)对受援旗县区上报的具体选派对象计划进行汇总、审核,报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备案;
(二)对三方协议书进行备案;
(三)指导受援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选派对象的工作绩效和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及对受援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四)负责协调市财政局向受援旗县区财政局拨付专项经费。
第五条 受援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的主管部门和专项经费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对选派对象进行征集、审核;
(二)负责落实选派计划,组织选派单位、受援单位与选派对象签订三方协议书;
(三)负责对受援单位、选派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协调旗县区财政局拨付专项经费;
(五)对选派对象工作绩效和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受援单位工作情况开展评价,向市科技局备案考核材料和工作总结。
第六条 选派单位是选派对象的工作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本单位相关科技人员申报“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
(二)为选派对象开展科技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三)与受援单位、选派对象签订三方协议书。
第七条 受援单位是接受选派对象服务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向当地受援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需求并推荐拟选派对象;
(二)向受援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供选派对象开展工作情况的证明,配合受援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选派对象进行工作绩效和服务情况考核,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三)负责对选派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
(四)负责按照经费支出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经费;
(五)对申请的“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选派对象按照选派协议和有关要求,为受援地提供科技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受援旗县区有关产业的实际科技需求,提供公益专业技术服务;
(二)与农牧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企业等,推进农村牧区科技创新创业;
(三)为受援旗县区培养本土科技人才,鼓励结对培养受援地区科技特派员;
(四)对提供科技服务的真实性负责;
(五)对受援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章 人员选派和培养
第九条 探索开展受援单位和科技人才双向征集需求的方式,在满足受援旗县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鼓励科技人才自带项目、资源到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农牧业产业等。选派程序原则上按照“征集需求—分配指标—筛选推荐—选派到位—签订协议—开展服务—考核验收—总结评价”的程序选派科技人员到受援单位开展科技服务。
第十条 根据上级科技部门的时限要求,受援单位向当地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拟选派对象,同时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可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征集有意愿服务本地区的科技人才,由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并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一条 科技厅下达选派对象计划后,市科技局根据下达的指标数量确定受援旗县区的选派人数,会同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落实选派计划。受援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指导选派单位、受援单位与选派对象签订三方协议书,报市科技局审定,市科技局审定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采取双向考核(评价)模式,暨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选派对象进行考核,对受援单位进行评价。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绩效考核(评价)标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经费使用及确定受援单位及选派对象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选派对象服务期限按年度计算,签订选派协议时明确年度服务任务,可不设定年度服务天数限制,选派对象可采取实地服务及电话、微信、视频等远程指导等形式开展服务。选派服务期满后,选派对象向受援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受援单位提供选派对象开展工作情况的证明,由受援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对选派对象工作绩效和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开展服务、解决农牧业生产中实际问题情况;提供技术指导、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情况;普及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成果转化情况;开展技能培训、科普宣传情况;建立的利益共同体的规模、效益情况等。
年度绩效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一般不超过本地区“三区”科技人才总数的20%,考核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将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工作经费开支和下年度推荐选派对象的基本依据,对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选派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选派人员,三年内取消其选派资格。
第十四条 受援单位接受选派对象的服务,受援单位在申报需求时须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和技术需求。年度服务结束后,受援单位向受援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选派对象提供满意度评价表,受援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对受援单位工作绩效进行全面评价。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三区”人才保障情况、借助“三区”人才解决农牧业生产中实际问题情况、带动基层产业及农牧民情况、“三区”人才资金使用情况等。
年度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评价优秀等次名额一般不超过本地区受援单位总数的20%,评价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将评价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评价结果作为工作经费开支和下年度名额分配的基本依据,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受援单位,根据需求在名额分配上给予倾斜;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受援单位,三年内取消其受援资格。
第五章 专项经费使用和监督
第十五条 选派工作经费是指选派对象为受援单位提供科技服务、开展农村牧区科技创新创业过程中与服务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交通差旅、工作补助、培训、技术咨询、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保险、结对培养本土科技特派员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选派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标准补助,自治区财政厅拨付至市财政局后,市科技局根据选派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拨付至旗县区财政。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加强“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采用据实结算或包干制等方式,规范选派工作经费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赤峰市“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赤科发〔2022〕5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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