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牧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一步发挥科技特派员服务产业、服务基层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选聘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中选派,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面向嘎查村及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解决我市农牧业生产中的技术和管理难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优势特色产业开发、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及从事其它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 科技特派员认定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科技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服务精神;
(二)志愿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具有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动农户致富的能力素质;
(三)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和科技型企业等科技人员;市直、旗县区部门和苏木乡镇的科技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特长人员;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领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农牧业科技服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基层科技人员,以上三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五)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工作作风扎实。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认定程序和备案:
(一)符合科技特派员条件的人员自愿申请,如实填写科技特派员认定登记表;
(二)市科技局负责汇总市直部门人员的申报申请,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或有意向在本地区服务人员的申报申请。
(三)市科技局汇总并审核市直和旗县区科技特派员申请,研究确定拟认定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由市科技局统一认定,颁发科技特派员认定证书,并纳入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进行管理。
第三章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由市科技局和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派出单位共同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征集科技创新服务需求。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征集、汇总本地区科技创新服务需求,同时上报市科技局;
(二)派驻地双向选择。科技特派员与需求单位结合服务需求及人才特点进行双向选择,初步确定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报市科技局或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没有派驻地的科技特派员由市科技局结合服务需求和科技特派员自身专业优势进行调配。
(三)确定派驻单位。市科技局汇总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后,会同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派出单位进行选派,并指导科技特派员和派驻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认定期一般为两年。如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可做适当调整。
第四章 科技特派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市科技局管理职责:
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全市科技创新服务需求;负责制定并颁发科技特派员证书。
第八条 派出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的组织推荐工作;
(二)负责为选派对象开展科技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九条 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征集本地区科技创新服务需求;
(二)负责本地区科技特派员的推荐、选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会同科技特派员所在工作站做好服务本地区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管理职责
(一)负责科技特派员的培训、管理等职责。
(二)负责组织科技特派员开展集中科技服务、技术推广等工作。
(三)协助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做好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实行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派驻地单位联合管理。服务方式以兼职为主,也可脱产。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要妥善处理派出单位与派驻地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到彼此兼顾,互相促进。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应按要求遵守相关管理、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每年应向派驻地科技管理部门和所在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派驻地科技管理部门和所在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对科技特派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以派驻地科技管理部门为主。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的重点为工作实绩和服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一般不超过本地区科技特派员总数的20%。市科技局将结合实际对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予以项目、经费等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合格的,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和派驻地单位如有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消科技特派员和派驻地单位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和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派驻地单位要共同保障科技特派员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旗(县、区)可制定相应支持政策,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培育和创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第十八条 派驻单位应积极创造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和生活等便利条件,认真履行协议承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赤峰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赤科发〔202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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